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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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篇1)一月十三日下午,我们全班同学共同观看了《马背上的法庭》,影片没有华丽的词藻,也没有抢眼的美景,有的仅是朴实无华的云南彝族地区的日常生活,为了小事而争吵不休,此时法官出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宁,此影片反映了民俗与法律冲突的解决,乡间的传统流传久远,对人们心灵的影响至深。在当今的俗人社会中,法律所起的作用又有多大呢?当法律与民俗相冲突时,法官又该怎么做呢?
影片共讲述了5个小案件,案件一是妯娌争菜坛子,谁也不肯让步,最终法官把菜坛子砸了,掏出了5元钱,让两个人去分钱,然后去各自买坛子;案件二是猪拱罐罐山(猪拱祖坟),阿洛以没有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正当两家争论激烈的时候,老法官老冯感到,老冯说陪一场法式加一头猪,但是猪的女主人不让牵猪,最后老冯签了猪,阿洛说法官牵猪有损法官的形象与尊严。案件三是羊吃庄稼,依据村规民约,羊成了被吃庄稼主人的羊了,阿洛没有顺从他岳父的不讲理的行为,遭到妻子被关的恶果
法律应该首先被信仰才能被遵守,但是在那么遥远那么偏僻的小山村里,又有谁能够真正理解法律的含义呢?但是他们照样过着井井有条的生活,忙而不乱,族长用其自身的威信守护着整个族里的安宁,可见民俗的作用不可低估。
在我们大力推行法治的今天我们一定不要只是一味的固守法律的规定,要学会变通,这是不是就代表没有法治了呢?当然不是,这只是我们对法治的更进一步,更深一层次的理解,乡俗也要处理好,只有兼顾,才能使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接受需要过程,信仰的形成也需要过程,稳中求发展,我认为这也是和我们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建设相适应的。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篇2)影片的一个重要主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地方或民族传统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冲突,这在影片的许多细节中都有所体现。这种情况在法社会学者专业用语中叫做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之间的冲突,、传统法等的称呼。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给我们法学学生一个思考和关注的课题。
影片中阿洛不小心弄丢了国徽、老冯在寻找国徽过程中的急切甚至于不顾生命安全的想要走进草海取回国徽深深的感动了我,一个基层司法人员对于工作的热爱、对于我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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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篇1)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德治,两者相辅相成,却一不可。我们不能因为小事就求助于法院,这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于这样一个艰苦的基层法院。有人可能会认为我是一个传统的中国人——有强烈的诉讼厌恶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系学生最忌讳的。
但影片中妯娌俩为了一个小坛子大打出手,最后闹上了法庭,这有必要吗?那可以私下解决。你为什么要上法庭。当庭长把坛子摔碎给她们一人二块五的时候,她们都不愿意要,这分明是在赌气。
这样做只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会给这样一个条件艰苦、人力不足的基层法院组织带来很大的麻烦。她们的做法与法律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有很大不同。我坚信中国的法治进程离不开德治。
影片中给我们展示了三个人组成的最基层的人民法庭,他们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自己所爱有所恨的法律事业,为了它他们牺牲了自己的小家庭,为了它他们愿意一辈子辗转于各个山寨,为了它他们干脆自毁自己法律人的形象,为的是能调解更多的矛盾与纠纷。他们的专业精神值得称道,但我们也看到,我国的法制还不完善,司法机关、检查机关等一系列机关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这也是国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提。
在影片中我们也看到了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法制意识不够强,搞笑的是影片中村长所谓的民主是大多数人认为的就是民主,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有利于减少许多干部群众的政策失误,减少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人民通过法律这种**维护自己的权利,从另一方面也给司法机关减轻了一定的工作压力,使人民群众明白什么应该诉诸于法律**,什么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毕竟像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工作的工作人员确实太不容易了。
他们所面临的不仅是恶劣的自然环境,更是缺乏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这对法律人来说是多么痛苦啊。
纵观整部影片,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中国基层法院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设备缺乏,法律人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威严,群众对法律的公信度有待提高,他们都认为老式的武力
查看更多>>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想法自然不一样。对于阅读或观看过的作品,用自己的话语把它写出来,我们称之为心得体会。每当观看或者阅读后,老师一般都要求我们写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在写自己的心得体会时要注意些什么呢?经过小编精心整理,推出法庭观后感经典八篇,相信你能从本文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法庭观后感 篇13、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确凿,我不反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但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当犯罪现场被抓获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吗?亦或这只是名字,因为我们意识里早就把他看成了没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对这种被当场抓住的罪犯,我们的内心是否还能够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呢?
所以这又是一个名字的问题。
一句话,我在第一个例子中看到的是更多的文字和形式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则有更多实质上的问题。
首先,我有一些司法难题。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及**2的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能由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是提审的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
第二个是本案的关键,即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事实上,区分这两项指控并不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这两起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关键是获取非法财物的方法不同,一是秘密盗窃,二是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骗。
要区分窃取和骗取,可以从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对于财务被窃取,受害人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并以为自己的财物完好地保存在原处,对于被骗取,受害人知道自己处理了财物,知道自己把财物交给了别人,当然这种知道和处理是基于一种被误导所产生的。因此就本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先虚构一个捡钱包的事件让受害人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检查,然后再把钱拿走,所以关键在于嫌疑人把钱拿走,而不在于受害人把钱交其检查,再者把钱拿出来检查并不是一种对自己财物的处理,而且受害人也没有处理自己财物的意图,受害人之所以把钱交给他们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在那种情况下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虽被虚构事实所骗,但是他们的财物并不是被骗取,而是被窃取。而且它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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