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____个月的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______(品种及数量),价值人民币________元。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___用____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__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_________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拒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均被被告以________为由拒之门外。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合同【篇2】

原告:胡____,女,汉族,19xx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____县____镇现住:广州市__________301房,电话:0755-6100010000415516

被告:蔡____,男,汉族,19xx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____县____镇永__街__号。

身份证号码:44152__________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xx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

20xx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

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

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

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

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____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xx年7月22日至20xx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____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

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陆万元整)。

截止20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____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

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

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xx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

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

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民事合同【篇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xx生,汉,身份证号:4425119xx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东塔14层(李国伟)

电话:,020-62608000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82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二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xx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合同【篇4】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xx号区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xxx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x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xxx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xxx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xxx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xxx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民事合同【篇5】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 3月3日生,住郑州市XXXX道2号。

被告:西华县XXX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4月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7月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年10月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合同【篇6】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借出人民币_____万元,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但到了还款日期,乙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导致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的双重损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_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篇7】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时间:2011-07-06 14:45:00作者:何治安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像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个人犯罪为五千至两万元,单位犯罪为五万至二十元。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有以下构成特征:1.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包括直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诈欺。2.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3.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4.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的诈欺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内容的比较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的身份予以保存、使用、收益或处分。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图谋是利用合同得以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因此,在欺诈合同中,欺诈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当然,侵权法上的欺诈,目的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的财产利益。在我国,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往往仅指财产欺诈,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欺诈不仅包括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包括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讲,即使是在欺诈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中,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

可见,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故意形式的比较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民事欺诈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

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

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三、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

(一)行为方式的比较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1)虚构合同标的。(2)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3)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4)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隐瞒真象”则多表现为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之缺陷等。可见,虽然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欺诈性合同,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通常都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以图占有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同时,一般还会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而获得的。所以,考察行为人是否真实地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限界之一。

(二)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签订合同后,都会为履行合同努力创造条件,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去履行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会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措施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这本身也是履行合同的表现。因此,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的财物后,对财物的使用、处置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后对财物的偿还情况,也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之一。

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一般应认定为民事诈欺,不以合同诈骗论。

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4、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如果行为人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百般推脱责任,或者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还债,或者逃匿的,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的故意;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损失,或者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的故意。

四、结论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由于“目的”属于人的意识领域和主观心理活动,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同时,“目的”作为行为人意欲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往往对外转化为客观的行为,成为“可触摸的”具体的法律评价的对象。作为有意识的理性的行为人,其主观心理决定其行为,其行为又能反映其主观心理状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客观行为的特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此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作者单位: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合同【篇8】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3月9日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祝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黄酒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黄酒公司负责承担。4、符祝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黄酒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有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3月9日所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的合同,名为建筑工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应互相返还,根据双方的责任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的购房纠纷,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双方也并没有要求互相返还该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30万元应还本付息(利息从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付利息)。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是无效的。

2、被告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欠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未给付,则处双倍利息计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偿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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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篇9】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合同【篇10】

关于民事合同范本

民事合同(一)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